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捐赠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依法获取杭州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提高本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对本基金会的监督,规范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基金会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以一定形式形成和保存的内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依法、公正、真实、准确、及时、规范。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下列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1.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联系方式等。
2.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根据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按时上报,并在其指定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3.基金会项目开展信息、接受捐款信息、资助名单等。
4.基金会重要的日常工作动态信息,包括本基金会召开的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的交流培训、重要的人员变动、年检结果、评估结果等情况。
第五条 基金会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机密的;
2.涉及与基金会合作企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及要求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长对基金会信息公开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包括本基金会官方网站、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公开周、新闻发布会等)等。
第八条 通过网站,及时公布接受的捐助信息,公益项目的开展信息、基金会日常动态信息按发生时间及时公布。
第九条 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全文和摘要。
第十条 按照捐赠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提供专项信息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3年 12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