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内外捐赠款项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筹措办学资源,募集办学资金,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3.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4.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5.坚持公开透明,定期向捐赠者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杭州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是经浙江省教育厅同意,并经浙江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
学校成立杭州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五条 校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广泛联系海内外各界,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其职责是:
1.制定接受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2.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3.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4.审核、办理学校及各学院(部)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5.跟踪了解捐赠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7.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8.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9.负责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
10.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11.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六条 校基金会秘书处(挂靠校友联络办公室),是学校授权承担接受社会捐赠的机构,具体负责校基金会日常工作,指导和协助各学院(部)开展院级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应充分重视接受社会捐赠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成立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基金管理办法,报学校审核备案。
第三章 捐赠流程
第八条 申请捐赠的个人或团体需事先与校基金会或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取得联系,将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向校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填写《杭州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接受有关捐赠对象、捐赠内容、捐赠用途、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审核。对于重大捐赠项目最终应由学校出面配合进行洽谈。
第九条 校基金会审核通过后,与捐赠方共同商议确定最终的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并由校基金会领导审批。
第十条 审批通过后,由校基金会或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一律以杭州师范大学或杭州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协议由校基金会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校基金会负责跟踪了解捐赠资金的到位情况,所有捐赠款项一律进杭州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专用帐户,其中基建类项目捐赠款由校基金会转拨学校财务处,并按捐赠协议统一管理。捐赠款项的入帐必须遵守民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校基金会代表学校出具有关收据及接收证明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指除现金资产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字画、工艺品、建材及系统软件等),由受赠单位向校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入帐, 填写《杭州师范大学接受社会实物捐赠登记表》后,按学校规定办理领用保管等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下属各学院在争取和募集社会捐赠过程中,应提前与校基金会取得联系,严格按照上述捐赠流程办理,不得私自签署协议。
第四章 基金的设立
第十四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非留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根据基金来源、用途或金额的不同,基金可分为校级基金和院级基金(指各学院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接受捐赠所形成的面向本学院的基金)。
第十五条 设立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高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水平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师资队伍、实验室、基础设施等建设,设立奖教金、奖学金、助学金、国际交流基金、科学研究基金等。
第十七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杭州师范大学”(或杭州师范大学有关学院名称)、出资者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
第十八条 除奖助学金外,以杭州师范大学或捐赠方冠名设立的专项基金,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二十条 各项基金必须具备详细的管理办法及使用细则,并设立单独的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具体负责该基金的管理和实施。该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应在校基金会的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级基金由校基金会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管理办法及使用细则;各学院基金由学院拟定所设基金的管理办法及使用细则,报校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项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校基金会会同该基金的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按照基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项基金在校基金会设立专用帐户,按项目单独核算,并定期编制财务明细表,接受审核。
第二十四条 各项基金由校基金会统一进行收付款项、开具收据、编制报表、颁发证书等管理工作,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与审计。
校基金会于每年年初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项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由各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基金项目负责人向校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基金运行情况,各项基金每年可从可用经费中提取适量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及日常行政办公开支等,可累积使用。
第六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项基金因完成功能、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该基金管委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申请,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原则上由该基金管委会或理事会提出意见,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一般应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纳入校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章 捐赠鸣谢
第三十条 所有捐资单位及捐资人的捐赠信息,均将备案存档,并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发布在校基金会网站及校基金会有关出版物上。
第三十一条 校基金会向捐赠单位或个人捐资金额累计在1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者,颁发杭州师范大学捐赠纪念证书;捐资金额累计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者,颁发杭州师范大学捐赠纪念奖牌;捐资金额累计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者,颁发"杭州师范大学教育贡献奖",可聘为杭州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
第三十二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教席、奖助学金等,如捐赠达到一定额度,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
第三十三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应及时向校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最终应由学校出面配合进行洽谈。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杭州师范大学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杭州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原《杭州师范大学校友捐赠管理办法》(杭师大〔2008〕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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