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师大〔2008〕79号
第一条 为规范捐赠管理,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在杭州师范大学学习或工作过的海内外校友及其所在单位、各地校友会,在校师生员工(以下均称捐赠人)自愿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捐赠根据“自愿奉献、重在参与” 的原则进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社会和学校公共利益。捐赠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第四条 学校鼓励捐赠的主要内容:
(一)捐建(助)教学设施,捐献、捐建建筑物、校园景观及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
(二)捐资设立校友基金或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等;
(三)捐赠图书资料或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等;
(四)捐助专项事业发展,如研究机构、实验室、人才培训等;
(五)捐助重大会议、纪念活动等;
(六)对本校教育事业发展有益的其它捐赠。
第五条 校友联络办公室(校友总会秘书处)代表学校接受捐赠人的捐赠。负责做好捐赠的登记和统计工作,捐赠协议的审核和履行,监督捐赠款的使用,接受捐赠人的咨询等。
第六条 捐赠人可以用以下方式捐赠:
(一)直接将捐赠财物送至或通过邮局汇至杭州师范大学校友联络办公室。捐赠人填写捐赠登记表(可从杭州师范大学校友网下载)。汇款时请工整书写姓名、注明联系的详细地址。
(二)通过银行转帐至杭州师范大学校友总会帐户(户名:杭州师范大学;帐号:331065950018000482533;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杭州下沙支行;注明用途)。
第七条 学校协助办理捐赠财物的相关手续。涉及境外财物的捐赠,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财物入境手续。
第八条 学校将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财物进行使用。确需改变捐赠财物的性质和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或捐赠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对违反捐赠人意愿的行为,捐赠人可向受赠方提出质疑,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力。
第九条 学校将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条 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专项基金,受赠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照捐赠人意愿和基金用途,严格管理和使用,并定期向捐赠人报送资金结存情况。
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奖教金等,由学校组织专门人员在捐赠人指定的范围内进行评选。校友联络办公室派员参加评选工作,负责及时向捐赠人报送评选相关材料。
捐赠人有权对基金的使用和奖项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对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应当与捐赠人签订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
捐建(助)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将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并为捐赠人颁发捐建(助)项目确认书。
对于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镌刻捐赠人姓名、捐赠财产数额以作纪念;捐赠人单独捐建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冠名。
第十二条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将以下列方式致谢:
(一)在杭州师范大学校友网和《校友》刊物上发布捐赠人姓名、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并登记造册,作档案永久保存。
(二)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授予荣誉称号;根据情况或者个人意愿,可将捐建的有关实验室、阅览室、校内景点、道路等以捐建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可设立以捐赠人姓名或建议名称命名的奖励基金;对捐赠者颁发证书、纪念牌、纪念品,或者刻碑纪念。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门的捐赠款须统一纳入到学校计划财务处设立的“校友捐赠”帐户内,不得擅自存放或使用。学校根据实际捐赠情况,给各学院、部门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对于没有指定用途的捐赠,按学校相关规定原则上用于各学院、部门的建设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部门和个人积极开展争取捐赠的工作,将视情况对在争取捐赠过程中提供信息,帮助筹资、引资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友联络办公室(校友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